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 “红包”、回扣处理规定(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2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 “红包”、回扣处理规定(2021年)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安排,经研究, 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 规定(202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2021年)
202年 12月28日
附件
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 回扣处理规定(2021年)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规范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与营销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交往行为,防范 廉政风险,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根据 《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 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 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 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接受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回扣,是指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 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
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 形式给予的回扣;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
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 一) 账外或暗中收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
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
(二) 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 旅游、
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
(三) 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 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 提成费、推介费等;
(四) 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 供药品、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及数量,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 它利益行为的;
(五) 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红 包"、回扣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行业不正之风重大案件.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工 作人员“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汇总上报、监督检查、调查处 理等工作。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红包”、回扣问题的查处和上 报工作,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发生重大问题要在24 小 时内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
布“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举报途径,畅通有关信访渠道,并及时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线索。
第七条 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负责本机构医德医风管理 日常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落实本单位医德医 风建设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及时调查处理医德医风投诉和信访, 将核实的“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本单位纪 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索取和收受“红包”、回扣。 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发现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回扣应当在48 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本单位指定部门,并做好“红包”、回扣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部门对收到的
“红包”应及时退回服务对象或家属等相关人员,涉及住院病人的,原则上应在出院前退回.
第十条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红包”、回扣不上交或不如 实上交,且无正当理由的,经查实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
第十一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 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医疗机构 多发“红包”回扣问题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红包”回扣问题,情节较重、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管理权限的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经查实后取消该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 格,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开展政治谈话,并作为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医疗机构发生“红包”回扣重大问题或者涉及人员(科室)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查实后,在本条相关处理的基础上,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或“回扣”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