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中医院始建于1984年,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集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为一体的三级甲等中医医院,为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全国“百佳医院”。 医院大力弘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中医特色发展,中医特色浓厚,技术实力强,拥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眼科、推拿科;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圆翳内障专病、中西医结合消化科、中西医结合脑血管科、脊柱病科,针灸科,儿科、肺病科、口腔科、急诊科;鹰潭市领先学科:推拿科。医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现有职工500余名,高级职称72人,中级职称106人,拥有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2名,全国名老中医2人,江西省名中医7人,江西省基层优秀中医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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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鹰潭市中医院 时间:2024-06-12 17:00:0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强迫他人违纪”,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唆使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
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