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告知制度(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2日
赣卫医字〔2021]180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知情告知制度(2021年)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安排,经研究,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告知制度(202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告知制度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
江西省医疗机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
知情告知制度(2021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知情告知行为,根据《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三条 在我省开展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适用本制度。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知情告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知情告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本机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知情告知的管理。临床科室和相关医技科室负责本科室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知情告知的管理。医务部门应会同医德医风部门不定期(每季度至少1次)对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知情告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病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的质控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本机构需要执行知情告知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清单,制定本单位统一的知情告知文本格式,并组织项目清单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在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或其他有效的明确同意方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 知情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等。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知情告知行为时,严禁违反知情告知有关规定,或者要求患方提前签署尚未进行知情告知的检查和治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