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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 2021 年)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省医疗机构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 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 觉性,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章制 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

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 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 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公立医疗机构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     第二章接待管理

文本框: 2第四条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职能部 门登记建档,并报医德医风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 下事项:

(一)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 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实行预约接待, 由医院医德医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 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医疗机构应固定医药代表集体接待日,明确固定接待地点,按照预约情况确定接待人员,完善接待流程,并做好接待记录。

第七条 医药代表须提前与医德医风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

门工作人员预约,医疗机构应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 并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文本框: 3第八条 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疗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内与医药代表接触。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本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 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 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不得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文本框: 4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文本框: 5

第十三条 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本机构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加强对辖

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医药购销领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 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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